分文不取 ( 關於不持金錢戒 )

A Life Free of Money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/ 原著者:湯敏達 比丘      Dhamminda Bhikkhu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編譯者庫那威羅 比丘等  Guavīra Bhikkhu and others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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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 中文版引言

     第一章 受錢之

     第二章 有關金錢的戒條

     第三章 註疏選集

       1.金銀戒rūpiya sikkhāpada捨墮第18條)

2.銀買賣戒rūpiya samvohara sikkhāpada捨墮第19條)

3.王戒raja sikkhāpada捨墮第10條)

4.門答迦戒(meṇḍaka sikkhāpada南傳律藏大品藥犍度)

     第四章 捨財與懺

     第五章 現代的方法

     第六章 在家施主須知

    

     中文版

     別解脫教誡 (Ovādapātimokkh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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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諸比丘,這三種東西是毫無隱瞞地照耀給人們看的。三者為何?

一為明月、二為炎陽、三為如來經律也。」《增支部3‧13‧129經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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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「諸比丘,海平而其水不溢於大洋,戒嚴而不惜身軀持之。」《律藏第五部9‧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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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敬世尊、阿羅漢、正等正覺

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

 

中文版引言

 

    「緣於此事,諸比丘,我當為比丘立下戒條。我如此做有十個目的,即為了:僧團的優越、僧團的和平、克制無恥者、善自制的比丘得安寧、制伏今世諸漏、防止來世諸漏、令無信者生信、令有信者其信增長、建立正法,以及守護戒律。」  -佛陀- 《南傳律藏經分別波羅夷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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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「只要諸比丘仍然正道而活,世上就不會少了阿羅漢。」-佛陀- 《長部大般涅槃經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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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先尊者:「陛下,如有位王中之王對兒子們說:『兒子們,這大國在每一方都遍佈遠至大洋,以我們現有的軍備,要長久維持這國土是很難的。當我不在世時,你們最好捨棄邊境區域。』如此,陛下,當他們的父王死後,那些王子們是否會捨棄邊境區域?」

彌陵陀王:「不會,尊者。諸王的貪婪不只如此。為了滿足自己對權力的欲忘,那些王子只有可能會併吞比本身國土大上兩三倍的國家,但絕不會捨棄己擁有的國土。」

那先尊者:「如是,陛下,佛陀是為了考驗諸比丘才這麼說:『阿難陀,當我入滅之後,若僧團願意,則可廢除小小戒。』陛下,為了徹底解脫痛苦,以及為了正法,諸佛子甚至願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,如此他們怎麼可能會捨棄世尊原本已制的戒呢?」《彌陵陀王問經》

 

不持金錢並不是一條新制之戒,也不是某某大師自立之戒,而是由佛陀親自為諸佛子立下之戒。該戒自兩千五百多年前以來已是如此,在未來也必然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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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受錢之過患

 

    佛陀臨入涅槃之前曾說:如來涅槃之後,若僧團需要,可以取消小小戒。如今,有些比丘就引用佛陀的這段話為理由,來支持他們接受金錢的行為。然而,從以下經典的引證中顯示:不持金錢戒並非小小戒。由這些引證當中可知,要證悟佛法,不持金錢戒是基礎,而且是必須遵守的。

    相應部六處相應趣相應經十:摩尼朱拉迦經》(Sayutta Nikāya, Saḷāyatana Sayutta, Gamanī Sayutta, sutta no.10: Maicūḷaka Sutta提到:

   「一時,佛在王舍城,松鼠與群鳥棲息的一處林園,名:竹林精舍(Veluvana)。彼時,在王宮中,國王的隨從們聚會而議論:『對於佛子(釋迦族王子之子;佛陀之子)比丘們,金、銀與錢是被允許的;佛子比丘們認可金、銀與錢的納受;佛子比丘們接受金、銀與錢。』

    此時,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長,對聚會的大眾說:『諸賢,莫作是說。對於佛子比丘們,金、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;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、銀與錢的納受;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、銀與錢;佛子比丘們已經捨棄了金銀珠寶,捨棄了錢。』

    然而,摩尼朱拉迦村長並無法說服聚會的大眾。

    於是,摩尼朱拉迦村長前往佛陀之處,頂禮之後,坐在一面,報言:『世尊,在王宮中,國王的隨從們聚會……(他重複上述所有的談話)……然而,世尊,我無法說服聚會的大眾。世尊,我如此解釋是否依照佛陀所說的而說﹖或者我錯誤地聲稱了佛陀的話?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?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說的人會如法地責難我?』

    『如是,村長,如此的解釋乃是依照如來所說的而說,不是錯誤地聲稱如來的話。你已經依照如來的教法而回答,依照如來教法而言說的人不能如法地責難你。』

    『村長,對於佛子比丘們,金、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;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、銀與錢的納受;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、銀與錢;佛子比丘們已經捨棄了金銀珠寶,捨棄了錢。』

    『村長,無論對於任何人,如果金、銀與錢是被允許的,那麼,對於他而言,五種感官欲樂是被允許的。對於任何允許五欲之樂的人,你可以確定,他不具備比丘的本質,不具備佛陀之子的本質。』

    『村長,如來雖曾如是說:比丘需草者,草可求得;比丘需木者,木可求得;比丘需車者,車可求得。然而,村長,如來亦說:比丘絕無可能被允許接受或尋求金、銀與錢。』」

    另一段引證自增支部四集鹿品經十:隨煩惱經》(Aguttara Nikāya, Catukka Nipāta, Rohitassa-vagga, sutta no.10: Upakkilesa Sutta的經文顯示:接受金錢會導致繼續生死輪迴。其經文如下:

    「由於被貪欲、瞋恚所染污,被愚癡所蒙蔽,一些沙門、婆羅門愉悅於感官欲樂。這些愚蠢的沙門、婆羅門飲酒、行淫,接受金、銀與錢,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。這些行徑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棄為腐敗。這些愚蠢的沙門、婆羅門被墮落、污穢與不淨的行為所腐敗。他們沒有光輝與明亮,相反地,他們是昏亂的、盲目的,是欲望的奴隸,是充滿渴愛的,他們藉著一而再的生死輸迴,而擴大了墓場的面積。」

    在這些經當中,佛陀將接受金錢與沈溺於感官欲樂劃上了等號。在轉法輪經》(Dhammacakkappavattana Sutta中佛陀明白地開示:

    「諸比丘,出家之人不應該從事兩種極端,哪兩種呢?沈溺於感官欲樂是一種,這是低級的、粗野的、凡夫的、不能證悟的、沒有利益的。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種,這是痛苦的、不能證悟的、沒有利益的。」

    依照經教,即使是在家人,當他證悟三果(不還)之後,他自然會遵守十戒,不接受或使用金錢。例如:證悟三果的卡底迦拉Ghaikāra意為「瓦匠」就是沒有金銀錢寶的人。他從河岸採取被侵蝕的黏土,將它製成鍋、壺,擺在路旁,需要的人就以適量的米或食物換取鍋、壺,藉著這種方式,卡底迦拉養活自己以及目盲的雙親。中部卡底迦拉經》或《中部瓦匠經》Majjhima Nikāya Ghaikāra Sutta)。

    這顯示了:金錢是證悟的障礙,以及真正證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錢。以上的引述證明:比丘接受金錢並不是小過失,它能導致比丘無法證悟涅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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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  有關金錢的戒條

 

    在這些戒條中,「錢」的定義是:任何能用於買、賣的貨幣,包括錢幣、鈔票、支票[1]、金與銀等。

        在戒律中,比丘有四條關係到錢的戒[2],即:

1.     金銀戒rūpiya sikkhāpada捨墮第18條)

2.     金銀買賣戒rūpiya samvohara sikkhāpada捨墮第19條)

3.     王戒raja sikkhāpada捨墮第10條)

4.     門答迦戒(meṇḍaka sikkhāpada南傳律藏大品藥犍度)

 

1.銀戒(rūpiya sikkhāpada)

 

    「若比丘自己接受金錢,或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,或允許金錢被放在自己的近處,則犯尼薩耆波逸提罪(捨墮罪)。」

    比丘必須徹底了解金銀戒,因為比丘如果能正確地遵守這條戒,他就不會誤解其他關於金錢的戒條。金銀戒禁止比丘做三件事〔即三種接受金錢的方式〕:

1.     自己接受金錢。

2.     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。

3.     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。

        巴利律典的原文註釋這三項為:

1.     sayam ganhati—他自己拿取金錢。

2.     annam ganhati—他命令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。

3.    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—他們(施主)說:「這是給你的,尊者。」,而比丘允許他們將錢放在自己的附近。

   《度疑註》(Kankhāvitarai Commentary)如此解釋這三種接受的方式:

1.     當別人供養金錢給比丘時,比丘親自拿取金錢;或當他在任何地方發現金錢,而此金錢不屬於任何人時,他親自拿取金錢。

2.    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(當別人供養金錢給他,或他發現金錢),他命令別人(為他)拿取金錢。

3.     居士們將錢擺在他的面前,說:「這是給你的。」或者錢放在某處,他們說:「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要給你的。」再者,如果他們單單藉著言語或手勢來傳達這項給與的訊息,而該比丘不經由身體的表態或言語加以拒絕,並且在內心接受了它,這就稱為「允許」。

    如果比丘內心允許而且想要接受,但是藉著身體的表態或言語拒絕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。」或者,如果他不藉著身體或言語拒絕,只是以清淨心不允許,想著:「這是不許可的。」如此則是正確的作法(不稱為允許)。

    在這條戒裏,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,假如在家人以這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供養比丘,比丘就不能告訴他:「某某人是我的淨人」、「將這些錢給我的淨人」、「為我收下這筆錢」或「將錢放在那裏」。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,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」,拒絕是比丘必須記得要做的唯一行動。

    《普端嚴註》(Samantapāsādika Commentary)解釋說:不只是不准許為自己個人以這三種方式接受金錢,即使是要贈給僧團、一群比丘、其他人、佛塔、寺院、或其他任何事物的金錢,比丘也都不准許接受。如果比丘為了自己而以這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錢,他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如果他為了上述的這些對象而接受金錢,則他違犯突吉羅罪。

    最近有人寫了一本關於戒律的書,書中提出一個錯誤的觀點,它說:

    「比丘可以吩咐施主為寺院、為必需品基金、為慈善目的,如孤兒院而儲錢,但不能為特定的比丘儲錢。例如:可以指示來樂捐的施主『將錢放進樂捐箱』或者『將錢存入這個帳號』。雖然比丘不能親手接受這些錢,但是僧團或所任命的辦事員可以支配如何使用這筆基金,甚至說:『買這個』或『買那個』。」

    前面己經說過:命令他人為寺院或為其他任何事物接受錢或儲錢都是不如法的,因此,這本書上的觀點並不符合戒律。

    註疏中舉一個虛構的故事為例,來說明這些戒條所牽涉到的原則:

    若施主不理會比丘的拒絕,將錢放在比丘面前,然後就逕自離去,文中提到:

1.     如果比丘說:「將它放在這裏」,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錢的尼薩耆波逸提罪。

2.     如果比丘想要購買某物,而說:「拿這個」,這將歸屬於不如法的方式(假使基金是如法的)。

3.     這條戒就好比在走鋼絲,只要言語上出了一點小差錯,就必然會落入犯戒的情況。

    故事內容是這樣的:

    假設有人將一百元或一千個錢幣放在比丘的腳邊,說:「這是給你的。」比丘拒絕他,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。」但是這居士回答說:「我已經把它給了你。」說完就離去了。然後,如果另一位居士來,問道:「尊者,這是什麼?」比丘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,如果這位居士說:「尊者,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,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。」於是一起爬上七層的高樓之後,比丘可以解釋道:「這地方是安全的。」但是不可以說:「將它放在這裏。」只是一句話的差別,它就會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。(【Vimiti疏】上說:如果他說:「將它放在這裏。」那就是接受金錢,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)

然後比丘可關上門以保護這筆錢。接著,假設一個商人帶著商品,像:缽、袈裟等走來,說:「拿這個吧,尊者。」比丘可以說:「居士,我需要這個,也有得到它的方法,但是現在沒有淨人在這裏。」如果商人說:「我可以作你的淨人,將門打開,把它給我。」打開門之後,比丘應說:「放在這一間。」他不應說:「拿這個。」於是,由所說的話來決定情況是如法或不如法。然後,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錢幣,並將必需品交給比丘,那是如法的。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錢幣,比丘應該說:「我不要你的商品了,走開!」

 

2.金銀買賣戒rūpiya samvohara sikkhāpada

 

    「若比丘以任何型態的金、銀或錢從事交易則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」

    上述的金銀戒禁止比丘接受金、銀或錢,而這一條戒禁止比丘以金、銀或錢換取其他用金、銀(乃至珠寶)做成的物品,或換取如法的物品(諸如:袈裟、缽或其他必需品。)這條戒同時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、銀等製品換取金、銀或錢。

普端嚴註舉「四種非法缽」的例子來說明:

    為了顯示違犯此戒的重大過失,必須解釋四種非法缽:

   i〕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錢買礦鐵,將它熔煉成鐵,然後製成缽,則此缽稱為「大非法缽」,因為沒有任何方法能夠使它變成如法。即使此缽被打碎之後,製成杯子,杯子也是非法的。如果製成刀子,用這把刀子削出來的牙籤也是非法的。如果他將刀刃加熱,用它來加溫開水或牛奶,則這杯開水或牛奶也變成非法的。如果製成魚鉤,乃至用此魚鉤釣來的魚也都是非法的。

   ii〕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錢買一個現成的缽,則此缽是非法的。在Mahāpaccariya》中提到:「這樣的缽對一切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」。但此缽能夠回復成如法,如果比丘將缽退還買來之處,取回錢,若有人如法地供養此缽給比丘,則此缽即回復成如法。

   iii〕若比丘接受金錢之後,與淨人一起走到缽店,看見一個缽說:「我要此缽」於是淨人付錢給店主,買下該缽。則儘管此缽是以如法的言語而取得,但因為原先金錢是由比丘接受的緣故,此缽仍是非法的 。這與上述第二個例子無異,為什麼此缽對於其他比丘也都是非法的?因為此比丘沒有如律地將金錢捨棄(根據戒律,必須在僧團前捨棄)。

   iv〕若比丘沒有接受金錢,而淨人接受金錢並受到指示:「買一個缽供養某某長老」,當淨人與比丘一起到缽店,比丘選了一個缽,對店主說:「把錢拿去,把缽給我。」如此,比丘命令淨人付錢,而比丘取得該缽,則該缽只對該比丘而言是非法的,因為他以錯誤的方式安排這項採購,但該缽對於其他比丘而言是如法的,因為原先的金錢並非由比丘接受來的。

    摩訶蘇瑪長老有一個這樣的(非法)缽,他的戒師阿努律陀長老將此缽盛滿酥油之後,供養給僧團。三藏小龍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缽,因此長老令人將缽盛滿酥油之後,供養給僧團。以上是四種非法缽的例子。

若比丘沒有接受金錢,而是淨人接受金錢並被指示:「買一個缽供養這位長老」,於是淨人與比丘一起走到缽店,比丘看見一個缽,說:「我喜歡這個」或「我要這個」。淨人將錢付給店主而購得該缽,則該缽是完全如法的,即使佛陀也願意用它。

 

 

3.王戒(raja sikkhāpada)

 

    「假如國王、大臣、婆羅門或居士將買袈裟的錢託付使者:『用這筆錢買袈裟,供養某某比丘。』該使者來見比丘,說:『尊者,我為您帶來買袈裟的錢,請接受它。』比丘告訴使者:『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,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。』使者問:『尊者,誰是為您服務的淨人?』如果比丘需要袈裟,他可以指出為他效勞的人,不論是寺院的淨人或在家居士,說:『某某人是比丘的淨人。』使者囑託該淨人之後,回來對比丘說:『您所指出的淨人已經受我囑託了,尊者,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,他將供養您袈裟。』

    比丘需要袈裟時,來找淨人,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:『我需要袈裟。』如果要求二、三次之後得到袈裟,這樣很好。萬一沒得到袈裟,比丘可以默然站在淨人可見到的地方四到六次,如此做之後,若得到袈裟則很好。萬一沒得到袈裟,比丘再作任何努力,因而得到袈裟則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  

    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,他應該親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錢的施主:『你所寄來為比丘買袈裟的錢沒帶給比丘任何利益,請收回你的錢,別使它遺失了。』這是比丘應該做的。」

這條戒的註疏提供了許多須知,能幫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場合該怎麼說、怎麼做。(下文將加以闡述)

 

4.門答迦戒(meṇḍaka sikkhāpada)

 

「諸比丘,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金錢託付給淨人,交代說:『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。』

    如是,諸比丘,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。

    然而,諸比丘,無論如何,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。」

    註疏沒有對這條許可給予個別的解釋,關於這條戒,需要說的都已在王戒(raja sikkhāpada)的註疏中加以解釋。這條許可的最後一行值得牢記在心,也是所有關於金錢戒的摘要:「諸比丘,無論如何,如來絕不允許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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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:註疏選集

 

以下是從註疏中選出的引證,以及作者的補充解釋。

 

出自度疑註》(Kankhāvitarai)的選集

 

1.     「用這筆錢買一件袈裟,供養某某比丘」:(在戒條裡提到)這話顯示施主送錢的動機清淨。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時說:「將這筆錢給某某比丘」,那麼,這筆錢是不清淨地被傳送,因為涉及不如法的錢,這種情況下,比丘絕不應指出誰是他的淨人。

    即使施主親自來說:「我將這筆錢供養給你」,比丘也不應指出誰是淨人,如果比丘說: 「某某人是我的淨人」,則造成錢被比丘接受,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在這種情況下,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。

2.     「我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,我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。」這話顯示這筆錢必須被拒絕,因為,即使袈裟資金是以清淨的方式被傳送,但是使者的言語不如法。(「請接受這筆買袈裟的錢吧!」)

    金、銀、錢幣或貨幣等基金是造成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的犯因。珍珠、珠寶、紅寶石、寶石、七種穀物、女奴、男奴、稻田、耕地、果園或花園是造成違犯突吉羅罪的犯因。這些都不許為個人、佛塔、僧團、群體、或其他人而接受。

    在這裏以及註疏中其他地方所提到的「接受」,意即:以金銀戒中所提及的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接受。

3.    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問:「尊者,誰是為尊者服務的淨人?」此時比丘可以指出淨人給他。然而,如果使者問:「誰能拿這些錢?」或「我該將這些錢交給誰?」那麼比丘不應指出誰是淨人。

    當使者以錯誤的方式問,如果比丘指出淨人,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,因為這仍然是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。

4.     提及「某某人是為比丘服務的淨人」這話顯示比丘如法的言語方式,比丘只能如此說,他不應說:「把錢交給他」,「他將保管錢」,「他將換錢」或「他將去購買」。

    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發問,比丘應以如法的方式指出淨人。如果比丘以錯誤的方式指出淨人,他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。

5.     「你所指出的那個人已經受我囑託了,尊者,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,他將供養你袈裟。」意即:我已經囑託那個人,當你需要袈裟的時侯,他將供養你袈裟。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說了,那麼得到這樣的通知之後,比丘要求袈裟是如法的。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將袈裟的錢放進淨人的手中,那麼,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。

    向一個沒有邀請比丘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,這是一種邪命。

6.     如果比丘說:「這位就是為比丘服務的淨人」,並指出當時就在現場的淨人,如果使者在比丘面前將袈裟資金交到淨人手中,並囑咐:「為這位長老購買袈裟之後,請將袈裟供養他。」然後使者就走了。這時,即使比丘沒有被使者通知說:「……淨人已受我囑咐……」等話,比丘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。

    如果使者在即將離去之時告訴比丘:「我將交付這筆錢到淨人的手中,你領取袈裟吧。」然後離去,或者他交代其他人來通知比丘,在這兩種情況下,比丘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。儘管這條戒只提到「使者」,假如施主親自帶錢來,步驟依然同前,區別也如同前述。

7.     「我需要一件袈裟」顯示比丘要求袈裟的正確方式,以同樣的意思,用任何語言,說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。如下的方式則不如法:「給我一件袈裟」,「為我帶來一件袈裟」,「為我購置一件袈裟」或「為我買一件袈裟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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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自普端嚴註的選集

 

1.不只為自己接受金錢是不如法的,如果施主帶錢來,說:「我供養這個給僧團,造一座花園、餐廳或其他。」接受這類金錢也是不如法的。依據《Mahāpaccariya註》:任何比丘若為他人接受錢,就違犯突吉羅罪。

2.如果比丘拒絕接受錢,說:「比丘不許接受這個。」假如施主說:「我將把錢交給木匠或工人,你只要監視他們工作是否適當就行了。」施主將錢給了工匠,離去,那麼,這是如法的。如果他說:「我會將錢交給我自己的人,或者我自己親身保管,無論你需要將什麼東西給予什麼人,儘管派他們來我這裏拿。」這也是如法的。

3.    假如沒有提到僧團、僧群或個別比丘作為接受者,居士們只是說:「我們將這金、銀或錢供養佛塔,寺院、新建築。」那麼比丘不應拒絕,比丘應通知其淨人說:「他們是如此如此說的。」但是,如果他們說:「我們為了佛塔、寺院、新建築而供養這些錢,你拿去保管起來」,如此,比丘就必須拒絕,說:「我們是不許拿這個的。」

    在第一種情況,比丘不須要拒絕,因為他沒有被要求接受錢,除了告訴淨人他們所說的話之外,他什麼也不能做,他不能接受那筆錢。

4.如果有人帶大量的金、銀或錢,說:「我將這些供養僧團,諸尊者,請從這裏取得你們的四事供養吧。」如果僧團接受了,僧團就犯戒,使用得自那筆錢財的必需品也是犯戒。

    如果在他要供養僧團之時,有一位比丘拒絕他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」,於是該居士說:「如果這是不許可的,那麼我將保留它。」說完就帶著錢走了,其他比丘不應對該比丘說:「你障礙了僧團的利益」或說其他諸如此類的話,任何對他說這類話的比丘就是犯戒(突吉羅),因為該比丘的拒絕拯救了整個僧團免於犯戒。

    如果那些比丘拒絕受錢,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」,然後居士說:「我將把錢交給淨人或給我自己的人,或我親身保管,你們儘管接受、使用得自於此的必需品吧。」那就是如法的。

註疏中解釋道:並非對所有的淨人都運用這條戒中所顯示的方法。它解釋說:有十種和兩類(被指出與未被指出)的淨人,細節如下:

5.若某人派使者帶來為比丘買袈裟的錢,使者到比丘處說:「尊者,某某人派我送錢給你買袈裟,請將錢拿去。」比丘必須拒絕說:「這是不許可的。」如果使者問:「尊者有淨人否?」如果有這麼一個人,不論他已被居士教導:「你要為這些比丘服務」,或他只是該比丘的朋友或親戚,而為比丘服務,假如那時此人就在比丘跟前,於是比丘指出他,說:「這位是諸比丘的淨人。」如果使者當下就將錢交給淨人,並說:「買了袈裟之後,供養這位長老。」說完離去,這稱為:由比丘指出在場的淨人。

    然而,如果當時淨人不在現場,比丘指出說:「在某某村,名叫某某的人是比丘的淨人。」於是使者前往該處,將錢交給淨人,並說:「買袈裟供養某長老。」然後使者回來通知比丘,之後才離去,這稱為: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。

    如果使者不親自回來通知比丘,而派遣另一個人回來通知,說:「尊者,袈裟資金已由我們交給淨人了,你可以領取袈裟。」這稱為:第二種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。

    如果使者並沒有像上述派遣人回來通知,而是前去找淨人之前就先向比丘說好:「尊者,我將會把錢交給淨人,尊者可以領取袈裟。」這稱為:第三種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。

    於是,由比丘指出的淨人有四種:一種是由比丘指出在場的淨人,另外三種是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。在這四種情況下,比丘必須完全正確地依照王戒(raja sikkhāpada)中所敘述的方式來做。

    如果比丘像上述的方式被使者詢問,比丘因為沒有淨人,或者無意安排淨人,而說:「我沒有淨人。」此時,如果有人來到,使者將錢交給那人,離去之前向比丘說:「從此人取得袈裟。」這稱為由使者指出在場的淨人。

    另一種情況,使者自行入村,選擇一人,將錢交給他,然後像上述三類情況做:親自回來通知比丘,派人回來通知比丘,或入村之前向比丘說:「我將會把資金交給某某人,你可以領取袈裟。」然後離去。這三種稱為:由使者指出不在場的淨人。(

    這四種通稱為:由使者指出的淨人。在這四種情況〔5-8〕之下,比丘必須正確地依照在門答迦基金(Meṇḍaka allowance)中所說的方式來做:

    「諸比丘,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錢託付給淨人,交代他說:『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。』如是,諸比丘,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。然而,諸比丘,無論如何,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。」

    根據這項許可,沒有限制比丘提出要求的次數,只要比丘沒有認可接受該筆資金,即使他出言要求或默然站立一千次,都可以接受如此得來的如法必需品。如果他們不給比丘任何必需品,則比丘可以指定另一人做為淨人,然後應命令那人將必需品帶來。如果比丘願意,可以通知原來的施主,如果比丘不願意,也可以不通知(但不可下令將錢由一個淨人轉給另一個淨人。他應告訴新的淨[1]人:「有人將袈裟資金交給了某某人,而我需要一件袈裟。」)

    若使者以上述的方式問比丘,而比丘回答:「我沒有淨人。」此時,若在場的某一人聽到此話而告訴使者說:「賢者,把錢給我,我將為尊者買袈裟,然後供養他。」使者說:「好的,賢者,由你來供養袈裟。」使者將錢交給該人之後,沒有通知比丘就離去了(沒有告訴比丘:可以從那人領取袈裟)這樣稱為:由自己之言宣稱成為淨人。

    另一種情況是:若使者只是將錢交給任何一個人,並告訴他:「你供養袈裟給尊者。」這稱為:由他人之言宣稱成為淨人。

    最後這兩種稱為:未被指出的淨人,在這兩種情況〔9-10〕之下,比丘必須當作他們既不是親戚,也沒有邀請比丘可向他們要求必需品。如此,若他們自願供養袈裟,比丘可以接受;若他們不願供養袈裟,比丘亦不應有所表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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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:捨財與懺罪

 

    若比丘接受了金、銀或錢,根據戒律,他必須先在僧團前捨棄這些不淨物,然後懺悔所犯之罪。如果他用金、銀或錢買了任何物品,則必須捨棄這些物品,然後才懺罪。如果在比丘捨棄財物之時有居士在場,可以向該居士說明事情的經過,若該居士拿取該金錢並詢問說:「我該用這錢換取什麼?」僧團可以告訴他:「某某物是許可的(如:酥油、奶油等)。」但不能告訴他說:「購買某某物。」若該居士買了某物供養僧團,除了那位犯受錢戒的比丘之外,其他所有比丘都可以受用所供養之物。假如沒有居士在場,僧團則可以指派一位比丘將錢拿去丟掉。

    佛陀完全沒有說受錢或以錢購物的比丘能從中得到任何利益,但是如果這筆錢如法如律地捨棄,則其他僧眾可以從中得益。如果該金錢或物品沒有如法如律地捨棄,任何比丘或沙彌都不能去使用它們。

    若比丘沒有捨棄或丟掉金錢或以錢購買的物品,則不論他懺悔多少次,他仍然犯有此罪。如此,若他聽誦比丘戒或宣稱自己清淨,他即更犯下故意妄語罪。比丘戒本中如是陳述:

「任何比丘被詢問到三次,自知有罪不發露者,犯故意妄語罪。諸大德,佛陀說故意妄語罪是證悟的障礙。」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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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:現代的方法

 

    現在,比丘有很多方法能儲積與使用大量金錢。如果你是比丘,你會在不同的佛寺遇到不同的方法,大多數但並沒有依照聖典中所訂立的程序。最好避免這些有問題、不可靠的作法,而遵循聖典中所指示的步驟來實行。

    舉例而言,聖典中並沒有教導比丘在居士要供養金錢時,指示居士如何供養如法的必需品。聖典中教導說:當錢是以「要供養給比丘」的不清淨動機被傳送時,比丘不應指出淨人。沒有任何方法能使供養金錢成為如法,金錢絕不可能屬於比丘。比丘不能指示如何使用必需品基金裏的錢,而只能要求必需品。這些要點相當微細,也許是基於缺乏研學、或依循慣例,或受到潛在對金錢的欲望之影響,大部份比丘並不了解這些要點。

    然而,不接受金錢的比丘如何取得如法的必需品呢?佛陀允許比丘經由幾種方法取得必需品:最容易的方法是向自己的親戚(有血緣關係的,姻親不算在內),或已邀請比丘可以向他們要求必需品的居士提出要求。正常情況下,比丘不能向未曾提出邀請,而且不是親戚的人要求必需品,這樣做是邪命。然而,如果比丘生病,他可以向任何人要求醫藥或食物。此外,如果比丘的袈裟或缽被偷或毀壞,他也可以向任何人要求(見尼薩耆波逸提第621條)。比丘也能要求居士幫忙勞動,或向居士借用工具。他可以要求人從公共水源(如河川或水壩)提水,但他不能向住家要私人擁有的水來喝。比丘也可以從法律所允許,不屬任何人所有的荒野取得木材、石頭或建築材料。

    一個人要出家為沙彌或比丘之前,可以先安排一筆錢,作為提供他出家後的必需品之用 。這筆錢可由親戚或朋友保管,並教導他們在他出家之後供養他必需品。新出家的比丘或沙彌可以向持有這筆錢的血親(有血緣關係的親戚)要求必需品,但是,如果持錢者是朋友,則必須在這位朋友提出邀請之後,比丘或沙彌才能向他要求必需品,這必須在出家之前事先向朋友解釋清楚。

    出家後,如果銀行裡還有他在家時所存的錢,那麼他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,而對這些錢做任何的安排。他可以將錢留在銀行,直到還俗,而不要在出家期間使用那些錢。或者,他可以將錢送給他的父母、親戚或朋友,但是不能送給比丘,沙彌或佛寺。

    出家後,接受與使用退休金也是不如法的。想要在退休後加入僧團的人,必須在出家之前,將退休金做個妥善的安排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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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:在家施主須知

 

    你知道佛陀不允許比丘與沙彌接受金錢嗎?

    你必定注意到絕大多數的比丘接受並使用金錢,這是導致佛陀的教法衰沒的原因之一。藉著了解應如何供養佛陀許可的必需品,你能幫助護持佛陀的正法久住。

在這一章裏,我們列出了在家人必須謹記的要點,以便能夠幫助比丘在不違犯戒律的情況下獲得必需品。

1.絕對不可以供養金錢給比丘,只可供養佛陀允許的必需品,像:袈裟、藥品、書籍、或車票、船票、機票。如果你不確定比丘需要什麼,你可以問他,或邀請他有任何需要時可以向你開口要求。

2.供養比丘必需品的基金可以由淨人(為比丘服務的在家人)保管。淨人的職責是購買必需品,然後供養給比丘或全寺的僧眾。不應問比丘:「我該把這筆錢交給誰?」如果你這樣子問,比丘則不被准許說出淨人是誰。你應如此問:「尊者,我想供養給您,請問誰是您的淨人?」

3.將錢交給淨人,並教導他如何做之後,要通知比丘說:「我已經託付了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給你的淨人,當您需要必需品時,可以向他要求,他會供養必需品給您。」

4.如果你已經知道比丘的淨人是誰,你可以直接將錢託付給淨人,然後像上述第3條那樣通知比丘。

    請仔細閱讀上述要點,並記住該說的話。上述的步驟是佛陀允許的門答迦許可(Meṇḍaka allowance)

    「諸比丘,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金錢託付給淨人,交代他說:『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。』

    如是,諸比丘,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。

    然而,諸比丘,無論如何,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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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金錢的戒條解釋起來相當複雜,但是實行起來並不困難,比丘必須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金錢而已。真誠遵守戒律的人將在佛法中得到更深的領悟,他們將能體驗到持戒的成果,這成果不存在戒條的文字裏頭,但存在持戒者的內心當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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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愛經

 

    欲獲得寂靜的善行者應具足:能幹、坦誠、絕對正直、謙恭、溫文、不驕傲、知足、易於護持、事務少,儉樸、攝受諸根、謹慎、不粗魯、不執著俗家、不論多微小的過失,只要會受到智者指責的,他都不犯上。

    (他應當祝願)願一切眾生心生歡喜、快樂、平安。所有呼吸的眾生,不論強弱,長或大,中等,短或小,可見或不可見,住在近處或遠方,還會再生或不會再生的:願一切眾生心生歡喜。願無人欺騙他人,或在任何地方輕侮人;願他們不互相懷恨,不思挑撥與敵對。

    因此,恰如為母者不惜生命地保護其獨子,他亦當如此保持無量慈愛心,與於一切眾生。讓其慈愛遍滿無量世界,於上方、下方及四方皆不受限制,完全沒有瞋恨。無論是立、行、坐、臥,只要他不昏睡,便應培育這種(具有慈心的)覺醒。他們說,這是現前的梵住。

    他不墮入邪見,具足德行,圓滿智見。止息對欲樂的貪愛,他肯定不會再投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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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版後記

 

    在兩千多年前,當釋迦牟尼佛還在世時,有一天,佛陀告訴弟子們這樣的一件事。

    「諸位比丘,這已經是相當久遠的事了。有一個叫塔薩拉哈的皇族,擁有一個用來報告時間及警報的戰鼓,取名為阿能訶戰鼓。」

    「這個戰鼓每天都為城裏的人民報告時辰。若遇到急迫事件發生時,士兵們更是大力的將鼓敲擊得震耳欲聾,以便讓人民做好防備。」

    時光飛快的流逝了,這個簇新的戰鼓,慢慢的出現剝落及裂痕。塔薩拉哈皇族見到這個情形,趕快吩咐木匠找新木片將裂痕換補上去。過後當鼓皮再出現剝落及裂痕時,他們也同樣的換上新的鼓皮。

就這樣重複的換了一次又一次,最後,原本的木片及鼓皮都完全被新的木片及鼓皮取代了。佛陀說到這裡,便問弟子們說:

「比丘們,這個阿能訶戰鼓還在嗎?」

    「敬愛的佛陀,戰鼓還在呀。」

    「它還叫阿能訶戰鼓嗎?」

    「是的,它還是被稱為阿能訶戰鼓。」

    「這個戰鼓是不是原來的那個阿能訶戰鼓呢?」

    「敬愛的佛陀,它已經不是原來的那個阿能訶戰鼓,因為所有的木片及鼓皮都被換掉了。」

    這時,佛陀才說:「比丘們,同樣地,如來所宣說的教理也會在未來出現和阿能訶戰鼓一樣的情形。到了某個時候,會有一些比丘,因為當時的情勢所需或由於個人的貪心、欲望、無明而把佛法一點一滴的換掉、更改、甚至歪曲。最後如來的聖教將會被塗改得面目全非,甚至蕩然無存。所剩下來的仍然被稱為『佛教』,但實際上佛陀的教誨已經蕩然無存了。」摘自:《泰文大藏經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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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解脫教誡 (Ovādapātimokkha)

 

不造一切惡,實行一切善,清淨自己的心,這是諸佛所教。

忍辱是最好的德行,諸佛皆說涅槃至高無上。

殺害他人者並非真正的出家人,傷害他人者不是真正的沙門。

不誹謗、不侵害、嚴於持戒、飲食知節量、深居於幽僻之處、

精勤於修習增上定,是為諸佛所教。

願佛法長存於世

Buddha sāsana cira tiṭṭhat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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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為何支票是不被允許的?因為支票可以兌換成現金,同時支票是命令銀行將錢付給持有者,例如寫著:「將總額一百元美金付給持有者—某甲比丘」。因此,開給比丘支票就是將錢付給該比丘的一通命令,比丘若是接受支票,也就等於接受那筆在銀行裡的錢一樣,這和接受金錢的第三種方式是相同的:「在某某地點的那筆錢,那是我要送給你的。」所以,支票是將錢給比丘的一種方式,比丘不應該接受支票。比丘如果在支票上簽名,則因命令付錢而犯了惡作罪(突吉羅);如果他接受這筆錢,則違犯了捨墮罪(尼薩耆波逸提)。如果這筆錢以正確的方式由淨人保管,他還是違犯到突吉羅(惡作)。

[2] 沙彌必須遵守十戒,第十條就是:不接受金、銀和錢。這意味著沙彌在實行上也和比丘一樣,要遵守所有關係到錢的戒條。